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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所得的违约金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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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椒江的何女士感觉很苦恼。原来,她家的房子因为开发商的原因晚交房一个月。在拿到自己房子的钥匙后,他们也发现一个问题,逾期交房,开发商要支付一部分违约金,但是业主们发现这违约金的数目不对。

“按照合同,开发商需要支付八九千元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但是最终我只拿到7000多元,这让人很不理解。”何女士说,后来她咨询了开发商,对方表示,从这笔违约金里而代扣代缴了20%的个人所得税。

那么,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何女士等人认为,这笔钱不应该由他们业主买单,开发商不应该扣走。与开发商协调未果后,何女士等人将事情反映到台州仲裁委员会建设仲裁中心。

台州仲裁委员会建设仲裁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不过,对于个人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延期交房而取得的违约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不属于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它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但个人在购房时由于房产公司延期交房或因房屋质量问题而从房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不属于(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与所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不同,因此房地产企业不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最终,何女士等人拿回了被房地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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