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又是发起人未成立公司的债务如何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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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成立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的章某,将自己所有的几间房屋租给公司作为营业用房。而后因无法通过环评审批,公司迟迟未能成立,但章某的房屋一直被占用,且租金一直拖欠着。日前,三门法院审结此案,认定房屋租赁属实,判令四被告按出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马甲、章某、张某、金某与马乙系一家娱乐公司的发起人,2011年,五人协商共同成立一家娱乐会所,主营KTV、宾馆等项目。马甲出资99万元,占全部出资额的30%,章某出资82.5万,占全部出资额的25%,张某出资33万元,占全部出资额的10%,金某出资66万元,占全部出资额的20%,马乙出资49.5万元,占全部出资额的15%。
五人经协商后,由马甲代表公司向章某租用了几间房屋作为营业用房,并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13.5万元。2012年4月,马甲代表公司向章某支付了当年的房租。租用后,公司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安装了设备。后因无法通过环评审批,公司迟迟未能成立,但章某的房屋一直被占用,房租自2013年开始未支付,章某想要收回自己的房子,奈何其他发起人一拖再拖。去年12月,章某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且要求其他四位发起人向自己支付75%的未付房租。
经法庭审理后,房屋租赁属实,原告章某与设立中的公司之间约定房屋租赁事宜,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原告已经实际交付了房屋,且被告马甲亦代表设立中的公司向原告支付了一年的租金,原告虽系设立公司的发起人之一,但是为设立公司向原告租赁房屋系全体发起人共同协商的结果,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与设立中的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且生效。但是作为发起人的章某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公司对自己的债务时,该债务应如何分担呢?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部分发起人对外承担债务后,其内部之间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请求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后,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债权人,可以向全体发起人请求对成立公司所产生的租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作为发起人之一,其出资额占总出资额的25%,原、被告之间并未约定责任承担比例,原告在扣除自身份额后,要求四被告支付房屋租金的75%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