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违规地图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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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内容】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不得携带、寄递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出入境进口、出口地图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解读】
本条是对单位和个人使用公开地图的规定。
地图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将会损害我国领土主权、海洋权益,地图上刊载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将严重危害国家安全。
近年来,我国海关发现并查处了大量进出境人员携带的“问题地图”以及进出口商品中存在的“问题地图”,2013年深圳皇岗口岸查处了某外籍旅客携带将我国台湾省错误表示为独立国家的问题地图册50余本,同时还查获拟出口的涉及损害我国领土主权的地球仪12455套。进、出口地图中存在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安全和利益的“问题地图”,既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同时,当事人也将承担相应经济损失甚至法律责任。
因此,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进、出口地图时,应当积极主动向海关提交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以方便海关查验和核准地图是否符合我国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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