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一企业被罚50万元环境修复费
台州翻译公司推荐阅读,版权归台州新闻网所有者,转载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擅自进行电镀加工,并将污染物直接排放河水中
温岭一企业被罚50万元环境修复费
温岭市检察院成功办理全省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近日,由温岭市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台州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某污染环境案,经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公司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7万元,附带民事赔偿50万元环境修复等费用;林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据悉,该案系我省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1
擅自进行电镀加工,造成河水严重污染
温岭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卢晨宵介绍,检察人员发现,台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某擅自进行电镀加工,并将污染物直接排放水中,造成河水严重污染。
2014年上半年开始,林某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在该公司四楼厂房内非法从事电镀加工。同年10月初的一天,林某指使该公司职工在未采取环保措施的情况下,在厂区厕所清洗电镀槽,将槽内的铬酸等污染物排放到化粪池中,并通过下水道直接排放至附近河流。
同年12月14日,林某雇佣工人对该厂的化粪池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物倾倒到104国道复线温岭市大溪镇潘岙村段等地。经监测,排水沟、化粪池、厂外窨井废水中均含有有毒重金属铬,化粪池1、2的六价铬浓度分别超过《电镀污染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标准限值的65倍和735倍。
2015年1月,温岭市环保局先后委托台州市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对此次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并委托浙江博华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对受污染水体进行修复处理。
据综合评估,林某此次环境损害造成的费用包括应急监测费、河道等污染控制及清理费、倾倒点土壤处置费、评估费等,共计512646元。
被提起公诉,罚50万元环境修复费
2015年7月,温岭市检察院在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15年11月,温岭市检察院发现被告单位在案件审理期间仍擅自从事非法电镀加工,遂立即督促相关单位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并建议环保部门加强对被告单位的日常监管。同年12月30日,温岭市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被告单位停止生产并处6万元的行政罚款。
在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温岭市检察院与多方沟通,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释法说理工作,同时积极向温岭市环境保护局征询相关污染数据,邀请省环科院工程师进行实地勘察,检测污染河流的水质状况,为该案的最终判决提供充分依据。
法庭上,台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林某对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因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果表示后悔。最终被告单位及林某因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经调解并获法院确认,被告单位向温岭市环境保护局赔偿环境修复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