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检察院提高违法成本震慑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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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台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某非法电镀污染环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经审理,台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林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经调解并获得法院确认,被告单位向温岭市环境保护局赔偿环境修复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记者了解到,此案是浙江省范围内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经查,自2014年上半年开始,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台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擅自进行非法电镀加工。同年10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指使员工在厂区厕所清洗电镀槽,并将槽内污染物直接排放到附近河流中,造成河水严重污染。经评估,此次环境损害需要修复费用等共计人民币51万余元。
2015年7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在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一直密切关注被告单位动向。2015年11月,该院发现被告单位在案件审理期间仍未停止非法电镀加工,遂立即督促相关单位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并建议环保部门加强对被告单位的日常监管。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在承担了刑事责任之后,在民事赔偿方面往往无疾而终。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为解决被污染环境的修复问题,查阅了相关法律和大量案例,进一步明确了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环境修复费用赔偿。该院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做法,大幅提高行为人破坏环境的违法成本,真正起到震慑效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各地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极具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