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掉进村池塘身亡,责任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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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缘由】
今年30岁出头的张女士,娘家在仙居县横溪镇上江垟村。今年5月的一天,5岁的儿子在外婆家门口玩耍,几分钟后张女士从房间内出来,却发现儿子已经掉入家门口附近的池塘中。亲戚们立即将孩子从水里捞出来,但已不幸身亡。
出事的池塘存在已有100多年,主要用作村里的防火水源。之前也发生过小孩落水事件,但落水者都被及时救了上来。张女士小时候也曾落入这口池塘,深知危险,她多次叮嘱儿子不要去旁边玩耍。没想到,短短十几分钟悲剧就发生了。
几年前,上江垟村委会就商量过要建造防护栏,不过至今未实施。事发后,张女士多次与村委会交涉,双方因由谁承担主要责任的问题发生纠纷。于是,张女士夫妇将村委会起诉至仙居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张女士夫妇诉称,村委会有能力采取适当安全防护措施以避免不测,却一直放任不管。作为池塘的管理者,怠于行使其法定义务,不在池塘边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村委会辩称,发生事故的池塘早已存在,张女士作为本村长大的村民,应当知道危险的存在,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原告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所致,应当由孩子的父母承担责任。
关于此案,仙居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村委会赔偿49668.6元。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表示,原告张女士作为从小在村里长大、成年后外嫁的村民,应当知道池塘存在的危险,两原告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是造成其孩子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由两原告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村委会作为池塘管理人,也存在一定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案的案情,确定由被告承担本案1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