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财政局行政审批科原科长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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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曹某犯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追缴曹某违法所得2万元。
滥用职权随意确定计税价格
曹某原系天台县财政局行政审批科科长。
法庭审理查明,曹某在从事税收征收管理中,涉及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的行为共有三起,共少征税款38.56万元;涉及滥用职权的共有七起犯罪事实,少征税款37.12万元;涉及受贿罪的有一起犯罪事实,收受2万元现金和4条中华香烟。
在5月9日和8月26日的庭审中,曹某及其辩护人均作了无罪辩护。
法庭审理后认为,从相关文件规定可看出,税务部门确定最低计税价格,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且以集体行使权利为主要形式,个人无权随意确定计税价格。其中,对于法院司法拍卖的房产,明确规定需按拍卖价格计税。而该案证据显示,以上案件均系曹某直接确定计税价格,违反了三级审核程序规定。
虽然在有的案件中,曹某没有签字,但是征税系统电脑里的复核负责人是曹某,相关证人证言也证实由其确定计税价格。且根据权限,也只有其本人有进入系统的账号和密码,所以有无签字不影响对其犯罪事实的认定。
收受贿赂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
关于涉案房产计税价格的合适与否,法庭认为,相关文件对税款核定条件和方法作了明确规定,即使如曹某所说,是根据文件规定按相同地段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纳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或者是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确定,但在案证据反映出,其并没有对涉案房地产进行实地踏勘,也没有参照征税系统的建议价格,其所核定的计税价格不管在核定程序上,还是在核定金额上,都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对于曹某受贿罪的认定,法庭认为,曹某收受的2万元现金,没有证据显示当初退还或者由他人退还。综上,曹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主张,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程序规定,自行核定计税价格,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曹某滥用职权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少征税款,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曹某收受贿赂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较重情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曹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并罚。对曹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